于正起诉百万网红人格抹黑,索赔50万,引爆娱乐圈名誉权纠纷风暴。
一纸诉状,让知名编剧于正与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账号“秀才侃娱乐”之间的法律对峙迅速升温,成为近期文娱领域最受关注的舆论焦点。12月6日,于正正式向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指控“秀才侃娱乐”运营者赵先生侵犯其人格权,并索赔50万元。该案不仅牵动公众视线,更将“自媒体评论权”与“公众人物名誉权”的边界问题推至司法审视的前台。

据起诉材料显示,争议直接源于“秀才侃娱乐”近期一期视频节目。节目中,主播使用了“抄袭犯”这一明确定性表述,并配以“狗掀门帘全靠嘴”等具象化、情绪化比喻。于正方认为,此类用语已超出基于事实的理性批评范畴,具有主观贬损意图和侮辱性质,持续强化负面标签,实质上构成对其社会评价的系统性贬低,违反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。

面对起诉,被告方——自媒体人赵先生迅速作出回应。他强调,相关评论均严格依据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((2014)高民终字第1166号)所确认的“于正《宫锁连城》抄袭琼瑶《梅花烙》”之事实,并援引当年《人民日报》2014年5月13日刊发的评论文章《文艺创作岂能“拿来主义”?》,以及业内139名编剧联名声援琼瑶的公开行动作为事实支撑。赵先生表示,其内容属于对已生效司法裁判及权威媒体定性报道的转述与评论,依法受《宪法》第35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9条保护;同时宣布已主动删除争议性修辞并重新剪辑发布该期节目。其“若败诉将连发80年道歉声明”的表态,虽具传播张力,但亦折射出自媒体从业者对司法裁量尺度的高度关切。
值得指出的是,本案中双方对“事实基础”的援引并非完全无隙可乘。文中提及的“156人联名抵制”,实为不准确表述:2014年4月15日,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是139位编剧签署《致全国电视剧行业同仁的一封公开信》,核心是声援琼瑶维权、呼吁尊重原创,并未使用“抵制”字眼,更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惩戒行为。“抵制”一词的误用,可能削弱评论的客观性基础,在法庭质证环节或成为对方质疑其主观恶意的重要切入点——毕竟,事实评论的生命力在于精准,而非修辞力度。
这场将于2026年1月4日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的诉讼,表面是50万元索赔之争,深层却是数字时代舆论监督权的一次关键校准。我们需清醒认识到:法院判决确认的是特定作品间的著作权侵权关系,而非对创作者整体人格的永久否定;而自媒体在援引司法结论时,有义务区分“法律定性”与“人格标签”,避免将一次性的著作权责任泛化为终身性道德定罪。评论自由不是免责金牌,它始终以“基本事实准确”“表达方式必要”“目的正当合理”为三重前提。当“抄没抄”已有终审答案,“还该不该被叫一辈子抄袭犯”却需要更审慎的公共讨论与司法厘清。
当前日期为{},距离开庭尚有近一年时间,但舆论场已提前进入交锋状态。无论最终判决如何,此案都将成为界定文娱领域自媒体言论边界的标志性案例——它提醒所有内容生产者:尊重司法权威,不等于可以简化司法逻辑;捍卫评论权利,更不意味着能够绕过基本的表达伦理。真正的舆论监督,从不靠标签取胜,而靠事实立身、以理性服人。